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第六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做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