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市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还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