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完成编制工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