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