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