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情况应当提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