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