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逐条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提案人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