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