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