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