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