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