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