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