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