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条已废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其他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