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