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六章 司法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查办案件时,除依法规定的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