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来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社会保障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