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