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供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其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