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权,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