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新闻记者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除普通话语音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降低一个等级标准。
鼓励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通过测试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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