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民族语、外语台)、影视、舞台艺术,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表演的基本用语;以方言作为播音用语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