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