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组织在学儿童体检代为收取的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

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