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组织在学儿童体检代为收取的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