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与教育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备案应当提供备案报告和定价测算资料。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