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