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