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