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