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