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