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的,一般列入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议程;不足三十日的,列入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