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增加的农业投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投资预算中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投入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