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和财政增加的农业投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投资预算中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投入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