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