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渔获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