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