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