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师的培训、培养规划和计划,培养双语教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