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注重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警官和司法调解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