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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