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