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