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