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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有效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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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