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