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
(二)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三)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五)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六)维护社会秩序;
(七)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
(八)疏散群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