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