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