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业、文化保护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